程中华律师亲办案例
诉讼时效的起算点
来源:程中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9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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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

2001年6月,物流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的一辆集装箱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送至修理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处修理,但未订立书面协议。同年7月,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修理费为5万元的发票,后A公司持修理费发票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2003年5月,A公司收到理赔款6.6万元。同年9月,B公司因向A公司索要修理费未果后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修理费5万元。

本案经一、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:B公司于2001年7月向A公司交付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其主张债权的行为,但在此之后直至2003年9月提起诉讼前,B公司都未向A公司主张债权,因此已过2年诉讼时效,遂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请求。

B公司不服二审判决,向法院提起再审。再审法院认为:B公司开具修理费发票后,A公司以该发票作为依据之一获得理赔,因A公司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,仍未支付B公司修理费,此时起,B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A公司获得理赔之日起算。据此,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胜诉。 

律师分析

在一般债权债务纠纷中,诉讼时效为2年,但该2年时效从何处起算,在实务中一直是个难点。理论上来说,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,如应收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偿还的,债权的到期日便视为起点。

不过,在一些实际个案中,如本案所述的情形,要判断债权人的权利是何时受到侵害的,则有一定的困难。因此,如果您在处理应收款或其他债权的过程中对此有疑问的,也可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,以避免丧失诉讼时效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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